人類至少70%以上的時間在室內度過,尤其在疫情期間,很多人除了出門拿快遞,幾乎足不出戶。室內環境質量如何,與每個人都息息相關。但是,室內環境質量卻沒有一部專門的法律進行規范,一些全國政協委員和業內專家呼吁制訂專門的《室內環境污染防治法》,對室內環境尤其是公共場所的室內環境進行規范。
室內環境污染:一個容易被忽略的問題
“目前,室內環境污染問題日漸突出,其污染來源多種多樣,產生的危害復雜多變,對居住者、使用者的人身權、財產權造成侵害,并給受害人帶來精神上折磨和痛苦。”全國政協委員、民革中央委員、中國環境監測總站物理環境監測室主任溫香彩在不久前結束的全國兩會上提交了《關于盡快將室內場所納入法律規定的環境范圍的提案》。她告訴記者,這個提案起源于在疫情期間的居家隔離生活。
國家城市環境污染控制技術研究中心研究員彭應登告訴記者,早在2011年,世界衛生組織發布的《室內空氣污染與健康》就指出,室內空氣污染的程度已經高出室外污染5倍~10倍,全球4%的疾病與室內空氣質量相關,每年大約有200萬人因室內空氣污染所致疾病而過早死亡,而死于室外空氣污染的大約為每年130萬人。
溫香彩表示,我國針對室內環境污染的立法體系不健全,國家還沒有制定出全面的法律、法規,只是針對甲醛、二氧化碳、可吸入顆粒物、二氧化硫等部分有害物質頒布了一系列室內空氣質量相關標準和規范。
“特別是北京很多地下室,沒有新風系統,通風條件也不好。很多地下室的放射性氡氣超標,是地面的2倍~4倍。這些對居住者健康影響很大。”彭應登指出。
“雖然現在住建部門有相關室內環境的一些標準,但是這些標準的強制性不夠,也沒有引起公眾的關注,很多驗收也不夠規范嚴謹。”他表示,由于缺少專門法律,當前出現了很多室內環境污染問題追責難、取證難、維權難的現象。
除了居家室內環境,溫香彩和彭應登都強調了公共場所的室內環境問題。“比如車站、機場的候車室,商場、醫院、寫字樓等,這些人口聚集和流動性較大的公共場所的室內環境,更需要法律來規范。”彭應登強調。
專家呼吁:制訂專門的《室內環境污染防治法》
中國政法大學環境資源法研究所所長、教授、博士生導師于文軒介紹說,根據《環境保護法》,“環境”是指影響人類生存和發展的各種天然的和經過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總體,包括大氣、水、海洋、土地、礦藏、森林、草原、濕地、野生生物、自然遺跡、人文遺跡、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城市和鄉村等。“這一定義中沒有明確列舉‘室內環境’,但不應理解為排除室內環境。”
“目前,關于環境污染防治的法律主要包括《水污染防治法》《大氣污染防治法》《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海洋環境保護法》等。在這些立法中,并未專門地、明確地規定室內環境污染防治的內容。”于文軒指出,在環境標準層面,我國制定了專門的室內空氣質量標準、民用建筑工程室內環境污染控制規范、室內空氣質量衛生規范等,并規定了一系列的室內空氣質量檢測方法標準。“需要注意的是,這些都屬于技術規范,而不是法律規范。”
“《環境保護法》中關于環境的定義并沒有明確指出室內環境是環境的一部分,因裝修污染引發的室內環境侵權糾紛在司法實踐中難以歸屬于環境污染侵權糾紛,使得受害者獲得不了應有的賠償,僅僅是侵權人給予的人道補助。”溫香彩表示,我國一直注重對環境的保護,但焦點大多集中在室外環境,室內環境的重要性尚未得到立法方面的足夠重視。“這是一個潛在的威脅,缺乏法律這個強力的約束,室內裝修污染還在加劇。”
當前很多發達國家(地區)在室內環境問題上都有比較完善的法規,如美國、德國、日本、韓國及我國臺灣地區。溫香彩告訴記者,英國的《清潔空氣法》規定,空氣是指室內、室外和地下的空氣。“這個規定把所有的空氣都包括了。如果我國也明確法律規定的環境包括室內環境,那么就會在以后的案件處理等方面更加分得清楚。”
溫香彩指出,目前的《環境保護法》《大氣污染防治法》等法律都沒有規定室內環境是不是“環境”,關于是否將室內公共場所作為環境范圍,現有的法律規定尚不明確,司法實踐尚有不足。她建議:“相關的法律應將室內公共場所納入環境范圍,制定專門的《室內環境污染防治法》。”
“雖然民法典未就室內環境污染作出專門規定,但就一般的環境污染相關問題作出了規定。”于文軒強調,在這其中,總則部分和物權編部分規定的“生態環境”,應理解為不包含室內環境。合同編要求當事人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應當避免浪費資源、污染環境和破壞生態,侵權責任編專設一章就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責任作出的規定,其中的“污染環境”,可以廣義地理解為包含室內環境。“但是,民法典就此作出的規定顯然不是專門針對室內環境污染防治,其發揮作用的方式也是間接性的。”
“當前90%的家庭沒有主動檢測室內環境。”彭應登認為,如果能制訂專門的《室內環境污染防治法》,一方面可以讓依法維權依據更強,另一方面可以讓公眾關注室內環境污染問題,讓全民有自我保護意識。
制訂專門法還是統一協調各項法律?
“制定專門的法律層面的《室內環境污染防治法》,需要進一步論證。”于文軒認為,根據《環境保護法》制定實施性的室內環境污染防治方面的下位階立法,如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可能是較為可行的方案。
廣東綠建律師事務所主任李軍強律師也持類似的觀點:“造成室內環境污染的主要原因是建筑、家具、日用品等,按照目前我們的法律法規的規定,如果這些產品和建筑都能夠落實相關規定,室內環境污染防治基本上是可以實現的。”
“當前的當務之急是要在法律協調性方面做好工作。”李軍強認為,室內環境污染防治的相關內容分散在一些單項法律之中,如果再針對室內環境污染進行專門立法,法律之間會出現協調性的問題。“太復雜的后果就是專業的人都有可能搞不清楚。”
“室內環境污染防治工作很重要。立法資源有限,因此,落實當前相關法律、做好法律間的協調更重要。”李軍強表示,“法律落實需要每一個人、每一個主體去做,如果法律太復雜,看不懂、不會用,或者各單項法各說各的,在實施過程中就會無所適從。這就與制定法律的初衷相違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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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慧聰新風網